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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宁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设施建设 、安装 、维修等项目实行价格管理的通知-南价【2004】86号
来源 :广西k8凯发(国际)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04-12-30 09:06:05 访问量 :22605

 

市自来水公司 :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供水设施建设 、安装 、维修价格管理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桂价格字[2003]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字[2003]10号)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 ,经研究 ,对你公司供水设施建设 、安装 、维修等项目的劳务和原材料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 、供水设施的建设 、安装项目 。

   供水设施的建设 、安装包含城市市政供水管网的建设和客户申请用自来水而铺设的管道安装 。

   (一)城市市政供水管网的建设是指供水企业根据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建设项目情况 ,有计划地进行铺设 。其劳务和原材料价格按建设部门制定发布的工程定额 、信息价格等有关供水设施建设方面的规定确定 。

  (二)管道安装是指客户委托供水企业把自来水从市政供水管网的主干管引到用户水表处(含水表和水表前后阀门)所需的管道铺设及安装 。其费用由勘测设计费 、安装工程造价等构成 ,由用户承担 。

   1 、勘测设计费 :按自治区物价局 、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 、建设部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145号)执行 。

   2 、安装工程造价 :指为用户安装管道所产生的费用总和 。主要包括材料及材料运杂费 、人工及机械费 、管理费 、税金 。

  (1)材料及材料运杂费 :材料价格在不超过建设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基础上 ,由企业自行确定;未含运杂费的材料价格 ,其运杂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

  (2)人工及机械费(含人工费) :按照施工期间广西建设部门公布的全国或全区统一的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

  (3)管理费 :按安装工程的四类标准收取 。

  (4)税金 :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

   3 、需进行城市道路挖掘的 ,其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建委《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164号)规定计收 。

   二 、供水设施的维修项目 。                             

  (一)管道维修

   供水设施的管道维修分为两大类 。

   1 、市政供水管道被挖掘 、重力压断等造成爆管漏水的管道维修 ,维修费由责任者承担 。其维修费主要由维修工程费 、道路挖掘修复费 、停水水量损失费三部分组成 。

  (1)维修工程费 :按照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安装工程造价和土建工程造价 ,以及国家规定的《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工作量计算 。其中 ,材料价格在不超过建设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内计收;未含运杂费的材料价格 ,其运杂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

  (2)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桂价涉字[1994]164号文规定计收 。

  (3)停水水量损失费 :停水损失是指供水企业为修复给水管网被迫关闭给水管道 ,停止向用户供水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停水损失产生的费用 ,即停水损失费按现行生活水价和停水损失水量计收 。停水损失量按供水不同管径及其经济流速 、抢修时间确定 。抢修时间按2小时计算 。计算公式 :

停水损失费=现行生活用水价×停水损失量

停水损失量=管径面积×管径经济流速×抢修时间

   2 、用户表后管道损坏 、霉坏等造成漏水的管道维修 ,维修费由用户承担 。维修费由维修工程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组成 。

  (二)水表维修

   按工作程序分 ,水表维修包括水表检定 、拆装 、修理等项目 。

   1 、收费标准

  (1)拆装 、修理费仍按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水表检定维护费 、修理费标准的批复》(南价[1995]09号)规定执行 。

  (2)检定费按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328号)和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407号)的规定执行 。

   2 、收费对象

  (1)城市供水企业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对用户水表进行周期检验或更换的 ,其检定 、拆装费用 、水表更换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

  (2)用户提出检验水表 ,经检验 ,计量误差率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其检定 、拆装费用由用户承担;计量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其检定 、修理 、拆装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

   三 、开展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安装 、维修项目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四 、本通知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

 

 

          南宁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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